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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多帳戶經理人 Z-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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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與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產品幹預措施的疊加框架下,槓桿式外匯合約被統一歸類為“複雜場外衍生品”,監管邊界以“服務提供地”而非“客戶國籍”作為連接點。
換言之,只要投資公司註冊在歐盟經濟區(EEA)且選擇向境外客戶主動行銷,就必須對全球客戶適用同一套零售保護標準:主要貨幣對30:1槓桿上限、負餘額清零、禁止入金贈金、標準風險披露及每日倉位報告等。中國公民因此未被明文排除,卻必須與其他第三國客戶一樣承受規則外溢;英國脫英後維持等效措施(FCA Product Intervention Order),實質差異有限。
實務中,歐盟持牌機構對中國內地客戶普遍採取「不行銷、不拒絕、不保護」的軟性隔離策略,其驅動力有三。其一,反洗錢指令(AMLD6)將「非居民」列為高風險類別,要求補充住址、稅號、資金來源最終控制人三層證據;內地戶口簿、銀行流水與公證書需經海牙認證或使館認證,核驗成本遠高於歐盟本地客戶。其二,中國現行外匯管理法規尚未開放零售外匯保證金業務,機構擔心其廣告、開戶或資金通道被認定為“向中國境內無許可展業”,從而觸發兩地監管衝突與潛在群體訴訟。其三,2018年ESMA槓桿壓縮後,歐盟帳戶對高頻或量化策略的吸引力下降,經紀商遂將營銷預算轉向離岸主體,以「更高槓桿+更低合規成本」維繫盈利,主動把內地流量引導至塞浦路斯、開曼或瓦努阿圖子公司。
客戶體驗因此呈現「三段式」分化:首先在開戶前端,部分嚴格執行單一牌照策略的平台直接在IP層屏蔽中國內地訪問,或在KYC彈窗中移除“China”選項;其次在營銷中段,更多集團採用“歐盟—離岸”雙軌制,官網顯示FCA/CySEC監管,但點擊後跳轉至VFSC或FSC牌照註冊頁面,槓桿瞬間放大至200:1;最後在糾紛後端,若客戶實際簽約主體為離岸特殊目的公司,即便品牌與歐盟母公司共享,投資者賠償基金(ICF / FSCS)並不覆蓋,出現破產時只能參與境外普通破產債權,追償週期與費用顯著增加。
資金路徑的合規風險同樣平行存在。中國個人年度購匯額度仍為等值5萬美元,且《個人外匯業務實施細則》將「境外保證金交易」列為禁止用途;客戶若透過分拆購匯、虛擬貨幣場外兌換或地下錢莊向歐盟帳戶注資,境內銀行可在反洗錢篩選中強制結匯併上報外匯局,行政處罰記錄納入央行徵信。相反,若透過香港、澳門分行同名轉賬,再匯入歐盟投資帳戶,雖可規避額度限制,但需證明資金已在境外完稅,否則面臨兩地雙重課稅及CRS資訊交換後的補稅風險。
可行的合規策略僅剩「身分轉換」或「母牌直簽」兩個窄縫:前者取得歐盟或英國長期居留資格,成為本地稅務居民,直接享有FOS仲裁與FSCS八十五萬英鎊破產保護;後者選擇同時持有歐盟主牌與離岸牌的大型集團,主動要求與FCA或CySEC主體簽約,因此施倉除此之外,任何試圖以“代持”“殼公司”或“境外親友人頭帳戶”突破營銷限制的做法,均可能在糾紛階段被認定為“惡意規避強制規則”,導致合約被裁定無效、資金無法追回。歐盟法規對中國公民並非“禁止”,但多層合規外溢已使零售外匯保證金業務的實際通道大幅收縮;在槓桿、賠償、資金出境與稅報四重約束同時生效的情況下,剩餘選擇空間高度集中於高淨值或高合規意願群體,普通投資者若無完整證據鏈支持,開戶成功率與後續維權概率均處於顯著維度。
在外匯投資的雙向交易場景中,受日本金融廳(JFSA)監管的外匯經紀商,需嚴格遵循日本本土金融法規開展業務,其中一項核心監管要求為原則上禁止非日本居民(含中國公民)開設外匯保證金交易帳戶。
這項限制不以外籍人士是否持有日本在留資格或居住證明為前提,監管層出台該規定的核心初衷,在於透過限制非居民參與本土零售外匯業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日本外匯市場的穩定運作與金融秩序。
從具體監管執行標準來看,JFSA已明確劃定監管紅線,要求所有持牌外匯經紀商僅能向日本居民提供外匯保證金交易服務,開戶審核環節需嚴格核驗申請人的日本本地身份及居住證明文件,常見的有效資料包括日本住所證明、在留卡或住戶票等,非日本居民提交的海外證件(如中國居民身分證、普通護照等)均無法滿足經紀商的合規開戶要求,此類開戶申請通常會直接被駁回。需要特別釐清的是,此限制並非涵蓋所有外匯相關交易類型,其規制範圍主要聚焦於外匯保證金交易帳戶;若投資人需求為普通現匯交易(例如銀行櫃檯辦理的外匯兌換業務),部分日本銀行可能允許非居民申請辦理,但此類業務同樣需嚴格符合日本銀行的開戶管理規範及反洗錢交易(KYC)。
對中國公民而言,若試圖透過非正規管道規避上述監管限制開設帳戶,將面臨多重跨境合規風險。例如借用日本居民識別資訊、委託離岸代理機構代辦開戶等行為,不僅可能因身份資訊造假被經紀商發現後拒絕開戶,即便僥倖完成開戶,也可能被後續監管核查發現並註銷帳戶,更嚴重的是,此類操作也可能同時違反中國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包括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限制、跨境資金流動管理要求等)與日本金融法規,進而引發資金被凍結、面臨兩國監理部門的行政處罰,甚至承擔相應法律追責的風險。
針對有日圓或外匯產品交易需求的中國公民,合規的替代路徑在於選擇接受中國公民開戶且具備國際權威監管資質的經紀商,例如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等主流國際監管機構監管的平台。選擇此類平台時,投資人需專注於查核機構的合規經營資格與跨境服務授權文件,確保交易平台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同時全程嚴格遵守中國境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投資行為規範,杜絕任何違規操作。
從合規操作建議來看,投資者首先應優先篩選明確接受中國內地投資者開戶、且持有多國外匯監管牌照的國際經紀商,透過平台官方管道完成正規的反洗錢(KYC)身份核驗流程,主動規避日本本土經紀商對非居民的開戶禁令,從源頭降低合規風險;其來源次,需牢固建立合規交易意識,嚴格遵守中國外匯管理的各項要求,透過銀行等合法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資金劃轉業務,堅決不參與任何規避監管的「灰色開戶」「代開戶」等違規操作,切實保障自身資金安全與合法權益,有效降低法律風險與金融損失隱患。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法令層級並未對中國公民設定任何禁止性條款,但在審慎監理與行為監理並行的架構下,持牌經紀商需對客戶進行「居住地—資金來源—投資適當性」三重合規驗證。
對於常住內地的中國護照持有者,驗證鏈條往往觸及中國外匯管制規則,導致機構在成本—風險權衡後普遍收緊開戶窗口。此現象並非源自國籍歧視,而是跨境合規不確定性與反洗錢責任外溢的共同結果。
MAS的監理邏輯以「風險分級+行為匹配」為核心。根據《2019年證券與期貨(投資要約)(投資者類別)條例》,經紀商若將客戶劃為“零售客戶”,必須履行適合性評估、槓桿上限、負餘額保護及爭議仲裁等義務;若客戶被劃為“合格投資者”或“專業客戶”,則可豁免部分限制,但須留存充足的財富與經驗證明。對於非居民,條例並未額外增設門檻,然而《2020年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條例》要求機構識別客戶的「實際受益人」及「資金來源最終控制人」。當客戶常住地在中國大陸時,機構需同步考量中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關於年度購匯額度、資金用途真實性及禁止境外證券投資的規定,一旦無法取得內地監管機構的合規確認函,便麵臨「了解你的客戶」無法完成的監管缺口,進而選擇拒絕開戶以避後續責任。
在實務操作中,MAS持牌平台普遍將「本地居留」作為前置條件。持有就業證(EP)、學生準證(STP)或永久居民(PR)身分的中國公民,可憑本地住址證明、居留證件及銀行流水正常完成開戶;而僅持內地身分證與短期旅遊簽證的申請人,則需額外提供不少於20萬美元的流動資產證明、完結稅記錄及資金來源見證書,部分執業律師意見書,部分執業律師意見書,對於無法達到上述資產門檻的內地常住居民,主流平台已在系統端將「中國內地」設為高風險地區代碼,自動拒絕開戶申請。少數機構允許客戶轉介至其英國FCA或百慕達BMA牌照主體,但合約適用法律、資金託管地及投資者賠償範圍均發生轉移,MAS不再提供糾紛調解或投資者賠償基金(SDIC)保障。
資金路徑方面,即便客戶成功開戶,跨國匯款仍需面對中新兩地並行監管。新加坡端接受單筆超過20萬新元的境外匯入,但銀行需填寫《國際收支申報表》(BOP Return)並留存資金來源文件;中國端則維持每人每年5萬美元購匯額度,用途不得標註為「證券投資」或「保證金交易」。若客戶透過分拆購匯、地下錢莊或虛擬貨幣場外兌換完成注資,可能同時觸發中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與新加坡《2019年支付服務法》對非法資金轉移的處罰條款,導致帳戶被凍結並強制平倉。
稅務與資訊交換維度亦需同步考慮。新加坡自2018年起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非居民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若客戶未在中國申報境外所得,將面臨補稅、滯納金及五年追溯期處罰。同時,MAS要求持牌機構對“合格投資者”身份進行年度複審,若客戶資產縮水或無法滿足專業門檻,將被下調為“零售客戶”,槓桿水平隨之降低,可能引發強制減倉。
可行的合規路徑僅存於「身份轉換」或「高淨值認證」兩端:其一,取得新加坡長期居留身份,以本地稅務居民資格開戶,資金與交易均受MAS全流程監管;其二,在內地完成淨資產不低於100萬美元的認證,透過部分私人銀行管道對接新加坡持牌機構,接受客製化槓桿與託管服務。若無法滿足上述條件,轉往香港SFC第三類牌照平台反而更具確定性,因其對內地客戶的開戶政策、資金隔離與投資者賠償機制已有明確指引,且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地同處普通法體系,跨境執行成本相對較低。
整體而言,MAS並未在法規層面排斥中國公民,但「非居民+內地常住」標籤觸發的一系列合規不確定性與反洗錢責任,使得持牌機構在商業層面自我設限。對於內地投資者,若缺乏新加坡長期簽證或高淨值認證,現階段通過MAS平台開戶的實務窗口已基本關閉;即便成功開戶,仍需同時滿足中新兩地資金流動、稅務申報及投資者分類年審要求,任一環節瑕疵均可能導致帳戶凍結或強制平倉。
英國金融行為監理局(FCA)在槓桿式外匯合約領域採用「行為監理+審慎監理」並行的雙峰模式,監理對象係「向英國零售客戶或來自英國的零售客戶」提供服務的投資公司,而非客戶的國籍本身。
據此,中國公民未被列入任何禁止性清單,亦不存在專項額度管制;其得以非居民身份在FCA授權框架內參與交易,真正的約束維度在於經紀商展業地、客戶歸類方式以及中國境內對跨境資金流動的平行管制。
FCA對非居民的准入邏輯可歸納為「開放帳戶、差別賠償」。資本項下,英國不設外匯管制,非居民匯入或匯出本外幣均無金額上限,僅需履行《2017年反洗錢條例》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與資金來源留存義務。然而,經紀商為降低營運複雜度,普遍透過「屬地化分支」模式處理非英國居民業務:客戶在境內所見品牌雖受FCA母牌覆蓋,實際合約相對方多為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或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監管的姊妹公司,因而無法享受英國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SCS)的五萬英鎊保護。一旦平台清盤,非居民需依據合約準據法在境外啟動破產債權申報,救濟成本顯著高於英國本地客戶。
在服務端牌照維度,任何機構若主動行銷或接受來自英國的零售訂單,必須持有經《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授權、並符合《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Ⅱ》(MiFID Ⅱ)標準的「投資公司」牌照,同時滿足客戶資金隔離(CASS規則)、負餘額保護、關鍵申請無牌經營構成刑事犯罪,FCA每週更新「克隆公司」與無牌警示名單,但對中國境內投資者並無域外執法權;若投資者選擇與無牌主體締約,既不受英國法律保護,亦因違反中國外匯管理禁令而喪失境內救濟可能。
槓桿與產品方面,FCA於2021年永久化“零售衍生性商品限制令”,主要貨幣對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3.33%(約30:1),非主流貨幣對、指數及黃金不得低於5%(20:1),數位資產相關合約徹底禁止向零售客戶發售。此槓桿上限適用於所有零售客戶,與國籍無關;若投資者希望獲得更高槓桿,須通過「選擇性專業客戶」(EPCI)評估,滿足「金融資產≥50萬歐元+大額頭寸經驗+風險測試」三重門檻,並簽署放棄部分監管保護的法定聲明。
中國境內監理則構成平行約束。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維持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購匯額度,且明確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人壽保險及保證金交易。任何透過分拆購匯、地下錢莊或虛擬貨幣場外兌換向FCA授權平台注資的行為,均屬於《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項下的行政違法,外匯管理機關可處以罰款並納入央行徵信系統;若平台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國家外匯局核准即在境內開展業務,則構成央行徵信系統;若平台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國家外匯局核准即在國內內開展業務,則構成非法維權。
稅務層面,英國對非居民資本利得實行“來源地”原則,純粹外匯合約交易若未構成“通過英國常設機構營業”,一般不在英國產生所得稅義務;但自2017年起,英國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客戶賬戶信息自動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投資者需就境外所得在中國完成自行申報,否則面臨補稅、滯納金及五年追溯期處罰。
綜合來看,FCA監管架構對中國公民無國籍歧視,亦未設定准入額度,但「開放」僅存在於英國法層面。投資人仍需同時跨越「屬地分支賠償受限」「境內資金出境合規」「平台牌照真實性」三重門檻。可行的合規路徑是:優先選擇FCA母牌直接簽約、客戶資金獨立託管於英國銀行、合約準據法明確為英格蘭法的經紀商;在資金端,嚴格限定在個人年度5萬美元額度內完成購匯,用途欄如實申報為“境外投資”,並主動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境外主動得。唯有在兩國監理要求交會處完成閉環,方可降低法律與資金安全風險。
紐西蘭儲備銀行(RBNZ)與金融市場管理局(FMA)共同構成的雙峰監管框架下,槓桿式外匯交易被歸類為“場外零售衍生品”,監管邏輯以“行為中性、風險匹配”為核心,未對投資者國籍設置禁止性條款。
中國公民得以非居民身分直接接入紐西蘭持牌機構交易系統,資金進出、幣種兌換及頭寸持有均不受專門額度限制,僅需履行國際收支統計與反洗錢申報義務;此開放立場源於新西蘭資本賬戶完全可兌換,且《2003年金融市場行為法》明確將“非居民”與“居民”並列。
然而,資本流動自由並不等於交易通道自由。 FMA要求任何針對零售群體提供保證金外匯合約的主體必須持有「衍生性商品發行人」牌照,並在金融服務提供者註冊系統(FSP)完成登記,同時遵守客戶資金信託隔離、逐日盯市、負餘額保護、關鍵資訊揭露及獨立爭議仲裁等一整套持續義務。無牌機構若向身處紐西蘭境內的居民(含持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的中國公民)發出交易要約,即構成刑事犯罪;對境外非居民雖無屬地管轄權,但一旦糾紛發生,FMA可依據《2006年反犯罪收益法》啟動跨境凍結程序,投資者仍面臨資產保全不確定性。
槓桿上限與產品分級同樣適用於所有零售客戶。主要貨幣對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3.33%(約30:1),次要貨幣對、黃金及主要股指不得低於5%(20:1),加密貨幣對不得低於10%(10:1);二元期權、渦輪證書等損益結構呈「全有或全無」特徵的衍生性商品被明令禁止向零售客戶發售。 RBNZ則透過《1989年儲備銀行法》授權的外債統計制度,對單筆超過5萬美元等值的跨境收支實施即時申報(BOP return),但申報本身不構成審批,僅為宏觀審慎資料收集。攜帶1萬新元以上現金或無記名票據進出境時,需向海關提交《跨境現金申報表》,未申報即構成違法,最高可處全額沒收及2萬新元罰款。
對中國境內投資者而言,紐西蘭的法律開放度並不自動消解國內監管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境內個人每年購匯額度仍為等值5萬美元,且不得用於購買境外資本項目項下的證券、衍生性商品或人壽保單;透過分拆購匯、地下錢莊、虛擬貨幣場外交易等管道向境外移轉罰款,均屬於行政機關罰款,均屬於行政處至第十九條據信獲準授權,均屬行政處信用機關紀錄。若交易對手方未獲FMA牌照,則既不受中國法律保護,亦無法在新西蘭啟動法定爭議解決程序,一旦出現資金無法提取或報價操縱,投資者只能依賴離岸司法訴訟,維權成本遠高於持牌機構路徑。
稅務層面,紐西蘭對非居民資本利得實行“來源地”原則,純粹外匯交易所得若未構成“在新西蘭開展業務”,通常不徵收所得稅;但若被認定為“衍生品交易營業”,則需按28%統一稅率繳納公司稅或按累進稅率繳納稅額,且受《海外機關法交換據合規(FATCA)共同申報核投資者需在兩國履行申報義務,避免雙重課稅及後續罰息。
綜合來看,紐西蘭監管架構對中國公民參與外匯交易未設任何禁止性或歧視性條款,開放程度取決於服務機構是否持有FMA「衍生性商品發行人」牌照及投資者能否符合中國跨境資金流動監管要求。選擇持牌機構、嚴格遵循5萬美元購匯額度、保留完整資金來源與交易記錄、及時完成雙向稅務申報,是當前法律環境下降低合規與資金風險的唯一可持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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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Z-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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